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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30  作者:电气学院

  一、指导思想与研究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观、质量观和教学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充分调动教师、教辅和教学管理人员深入研究教育教学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研究项目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研究生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人才的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管理及运行模式等。其中,学校将重点资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1)目标先进,内容新颖且富有独创性;(2)改革具有综合性、标志性且实用有效;(3)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人员落实,措施得力;(4)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具体范围如下:
  1、进一步深化、优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特别在双语教学、精品课程、品牌专业等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各教学实践环节(含实验、毕业设计、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与实践、第二课堂活动)的改革;
  2、培养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人文素质、科学素质、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人才培养特色的研究与实践;
  3、加大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探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整合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构建教学新体系,探索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的新机制的研究与实践;
  4、鼓励不同专业、院系、学校以及学校与企业之间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模式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验实习的研究与实践;
  5、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建设优质公共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技术现代化的改革与实践。
  6、高职高专教育贯彻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向导,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实践;
  7、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标的教学管理的改革(含建立各种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新的教学检测与评估体系)。
  8、学校根据总体发展长远目标所委托的教改课题。
  二、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三条项目应具有前期工作基础和必备的研究条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主要承担者,项目组成员应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一般不得超过5人(含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每年只允许申报一个项目。已立项项目结题之前,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应认真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所在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者的能力与水平以及项目经费概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第六条项目立项年限一般为1-3年。
  第七条项目申报工作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确定。
  第八条项目申报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对全校申请的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然后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进行投票表决并公示投票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立项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发文公布。
  三、立项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立项项目所需经费从学校教学研究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经费分两次发放。立项后即对每个项目给予一定的启动研究经费,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推广使用效果等综合考虑下一步经费支持额度。对于进展迅速、效益显著的项目,学校将加大支持力度;对于确有进展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学校将继续予以支持;对于项目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的项目,学校将减少甚至中止经费支持。
  2、资助经费仅限于本项目研究的直接开支,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由财务处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教学研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必需的材料费、仪器设备费;
  3.试验检测费;
  4.必需的计算机软件购置费;
  5.技术资料费和鉴定材料费、评审费;
  6.必须的会议(包括研讨、论证和鉴定会等)和专家咨询费;
  7.直接为教学研究服务的其它费用。
  3、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其资助经费立即停止使用,对未经批准无故中止或撤销的研究项目,将由项目承担单位偿还全部所拨专款。
  第十一条过程管理
  1、立项项目要按规定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协议书》。
  2、《湖北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协议书》由申报人(乙方)所在单位负责人(丙方)和教务处负责人(甲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立项项目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不得任意减少研究内容和更改研究目标。
  4、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再担任此项目工作,应主动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部)领导及时指派负责人,并写出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5、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进展情况登记表》报教务处,无故逾期不报者,按无故中止研究项目处理。
  6、从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算起,项目组应两年内完成项目并结题,否则按照《协议书》中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改项目负责人甚至撤销项目,取消其负责人以后申报新的教研项目的资格。
  四、项目的验收鉴定与奖惩
  第十二条凡按协议规定完成任务的一般项目,都要进行成果验收;凡重点项目,都要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三条教学研究成果的验收与鉴定程序为:
  1、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申请表》,并附上有关附件,由学院主管领导实地查看、审核同意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会或鉴定委员会推荐名单。申请验收或鉴定时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
  1.《湖北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2.《湖北工业大学教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
  3.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目的、意义、重要观点、学术价值、社会影响、特色和创新之处以及尚存在的不足之处等;
  4.同类项目国内外研究现状(省级项目要求查新检索);
  5.实施方案、效果或用户报告等即效益报告;
  6.鉴定委员会名单(校级3-5人,省级7-9人)。
  2、验收会由学校委托项目所在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教务处派人参加;鉴定会由学校主持,由教务处组织、主持校级项目鉴定。
  第十四条经验收或鉴定合格的成果和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教材、相应的CAI等技术资料,报教务处备案,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材料;对于验收不合格者,根据已使用经费情况折算为教学工作量,在考核、评聘时扣除。
  第十五条评选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原则上从立项的教学研究成果中择优予以推荐。
  第十六条经批准立项、验收或鉴定合格的教学研究成果视同科研成果对待,计算教学研究工作量,具体工作量分配见下表:
项目类别 立项当年工作量/记(学时) 鉴定当年工作量/记(学时)
国家级项目 重点项目 80 100
一般项目 60 80
省、部级项目 重点项目 50 70
一般项目 30 50
校级项目 重点项目 20 40
一般项目 10 20
  第十七条对于由多人联合承担所取得的教学研究成果,其工作量的分配办法可按下表执行,亦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节分配比例。
项目组人数 2 3 4 5
按贡献排序 1 2 1 2 3 1 2 3 4 1 2 3 4 5
系数K 0.7 0.4 0.6 0.3 0.2 0.6 0.3 0.2 0.1 0.6 0.2 0.2 0.1 0.1
  第十八条教学研究工作量纳入教师、教辅和教学管理人员考核、评聘工作,不另计课酬。
  五、附则
  第十九条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原湖工教字[2001]8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键词: 研究项目 湖北 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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