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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6-02  作者:电气学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2〕3号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日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和国际形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分析研究新世纪初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特点和规律,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一、宗教工作的形势和基本任务。
  1、宗教工作的主要成绩和进展。一九九〇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对宗教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团结、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共同努力,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和新的进展。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贯彻,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分裂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打击。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取得新的进步。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日益巩固和发展,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展反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在涉及宗教问题的国际人权斗争中,维护了我国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事实充分证明,党的宗教政策是正确的,我国宗教工作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
  2、宗教领域和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宗教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原有矛盾在新条件下的延续和发展,有些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其中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也有一些属于敌我性质的矛盾,还有的是两类矛盾交织。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宗教活动混乱,发展不正常,乱建寺观教堂、滥塑露天宗教造像和以各种借口聚敛钱财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方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情况有所抬头;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不断加剧;达赖集团和“东突”恐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和暴力恐怖活动从未停止;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同时,不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干涉正常宗教活动、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还比较薄弱。
  做好宗教工作,关键在于解决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和宗教工作的认识问题。长期以来,一些同志缺乏政治意识,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正确的认识:一种是不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甚至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对宗教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另一种是忽视宗教对社会的消极影响,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对宗教人士的教育引导,甚至热衷于搞所谓“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助长宗教热,对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视而不见、丧失警惕。这两种思想认识和做法都不利于做好宗教工作,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必须坚决加以克服。
  3、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宗教工作最根本的任务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要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把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海内外中华儿女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
  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
  4、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阐明了宗教的本质、根源、社会作用和宗教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客观规律,阐明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的立场、态度和政策。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并根据我国社会和宗教状况的发展变化,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不断总结宗教工作中新的实践经验,不断作出新的理论概括。
  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以及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宗教问题所具有的特殊复杂性。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宗教仍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宗教界成为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存在差异,但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信教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因势利导,做好宗教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深刻揭示了我国宗教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又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先后制定并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提出和发展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5、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三、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6、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要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7、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要教育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任何人不能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不能利用宗教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能搞宗教狂热。要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正常的途径反映自己的要求。
  8、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四、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9、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抓紧制定全国性宗教事务条例,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在行使管理职能中要接受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有关方面的监督。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遵纪守法的观念。
  10、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要严格审批。宗教活动场所要依法登记,接受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也要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增强信教群众的法制观念。宗教活动场所兴办公益事业,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1、认真解决宗教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积极争取、区别对待的方针,认真做好天主教中受境外势力操纵从事违法活动的骨干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认真解决部分地区基督教活动混乱、不正常发展的问题。坚决制止乱建寺观教堂、滥塑露天宗教造像和以各种借口聚敛钱财的行为,对参与、支持这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严肃处理。继续做好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工作,加强对新转世活佛的培养和教育。加强对藏传佛教僧人在其他地区活动的管理。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坚持废除教主继承、放阿訇〔1〕、放口唤〔2〕等宗教封建特权。按照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团结和睦、有利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伊斯兰教教派问题,不允许利用宗教内部纷争组织策划械斗事件。继续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把朝觐活动纳入正常有序轨道。加强对各类经文班和阿拉伯语学校的管理。任何人不得强迫少年儿童信教,不得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坚决取缔和打击打着“宗教”旗号的各种邪教。继续发挥宗教界在防范和抵制邪教中的积极作用。要重视一些地区的民间信仰问题,当地党委、政府要认真负责,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加强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区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2、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国宗教在历史过程中的正确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发展和理论创新。任何宗教要存在和发展,都要与所处社会相适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进一步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做好。
  13、鼓励和支持宗教界拓展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容和途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坚持和巩固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不断作出新的探索、迈出新的步伐。要支持、鼓励信教群众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在国家的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和慈善活动。在信教群众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引导和帮助信教群众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追求和创造现世的幸福生活。
  近年来,宗教界爱国进步人士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支持这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要继续支持基督教界开展的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界开展的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天主教界开展的民主办教、伊斯兰教界开展的“解经”工作以及佛教、道教界在这方面作出的积极探索,帮助他们总结经验,不断推进。
  14、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的不断努力。要采取慎重严谨的态度,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各个宗教、各个地方的实际,抓住重点,取得实效。要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自觉、主动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但应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越俎代庖。要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多数的原则,把握方向,稳步推进。
  六、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15、在扩大开放形势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生,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但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某些境外敌对势力加紧利用宗教企图搞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思想上必须明确,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
  16、加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和宣传,与我争夺信教群众,争夺思想阵地,企图西化、分化中国。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打着宗教旗号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一种是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两种情况有时也相互交叉。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历来是西方反华势力的一个重要伎俩。对宗教渗透抵御、防范不力,也是某些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丢失政权的一个惨痛教训。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做好抵御渗透工作的复杂性、迫切性和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将抵御宗教渗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统战、民族、宗教、宣传、司法、公安、国家安全、外事、海关、外经贸、旅游、民政、教育、文化和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对宗教界加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抵御渗透。要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进一步做好国际人权斗争中涉及宗教方面的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研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互联网迅速发展等新情况给我国宗教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早制定应对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牢牢掌握抵御宗教渗透工作的主动权。
  17、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鼓励、支持宗教界在坚持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贡献。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际情况,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宗教界的良好风貌,增进了解,减少误解,争取国际舆论,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要特别注意在中青年教职人员中培养一批政治上可靠、又有较强的从事宗教国际交往能力的人才。内地宗教界与港澳宗教界交往要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贯彻“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促进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鼓励、支持内地宗教界与台湾宗教界的友好交往,为促进祖国统一服务。
  七、加强爱国宗教力量的建设。
  18、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要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要继续发挥老一代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帮助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建设,积极物色和培养后备力量,稳妥解决新老交替问题。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19、加强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要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爱国守法、有较高宗教造诣的中青年教职人员,形成爱国爱教新一代的骨干力量,保证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要坚持举办读书班、学习班、研讨班和参观团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方式,不断总结经验,拓宽渠道。要加大力度,抓紧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后备人选的培养工作。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对宗教教职人员特别是中青年教职人员分层次进行轮训。国家宗教事务局要抓紧培训基地的建设。
  20、加强宗教院校的建设。宗教院校承担着培养爱国爱教的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阐释的重要任务。宗教院校要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负责管理。宗教院校的办学方针是,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立志从事宗教事业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要加强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教材编写工作的领导。要对现有的各级各类宗教院校进行评估、整顿,重点办好全国性宗教院校。政府要重视和关心宗教院校的建设,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八、加强农村宗教工作。
  21、农村基层党政组织要切实抓好宗教工作。我国的信教群众绝大部分在农村,宗教领域的问题也大多表现在农村,但目前农村的宗教工作又最为薄弱。做好农村宗教工作,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要把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建立乡(镇)、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依法加强对农村宗教事务的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政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关心群众疾苦,做好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改善干群关系,把广大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要尽快改变一些地方农村基层党政组织软弱涣散的状况,坚决制止一些人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和基层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制止非法传教活动,防止出现区域性的宗教热。要注意防止宗教与宗法势力结合,形成妨碍农村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势力。
  22、把解决农村宗教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解决农村宗教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能仅仅就宗教谈宗教,要同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永平,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用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使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代表他们利益、能够带领他们创造幸福生活的是党和政府,把他们引导到发展生产、劳动致富的正确轨道上来。
  九、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
  23、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曾经全民族信仰某一宗教,宗教至今在这些民族中有着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保证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既要做好聚居区的工作,也要做好散居区的工作。这些地区的党政领导要熟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掌握当地民族、宗教方面的基本情况,经常联系其代表性人物。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做好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工作,增强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凝聚力。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工作在基层的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既要教育他们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信仰宗教,又要尊重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处理宗教问题,要着眼于民族的团结和进步,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行为。
  24、妥善处理与民族、宗教有关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有的是由于一些传媒和出版物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的内容而引发的,有的是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差异而引发的,有的则是由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挑起纠纷,煽动、制造事端而引发的。处理这类事件,要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的旗帜,准确把握民族、宗教问题的特定含义,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避免把发生在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都归结为民族、宗教问题。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耐心说服、改进工作的办法解决,防止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对一些人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制造事端、引发动乱,要及时揭露,依法惩处。要把由某一宗教因素引发的事件同这一宗教本身严格区别开来,把借宗教问题制造事端的极少数人与多数信教群众严格区别开来,最大限度地团结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处理这类事件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排查本地区宗教领域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问题,果断决策,周密部署,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25、坚决同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作斗争。以组织比较严密的社会团体尤其是以所谓的宗教组织为依托,以一个民族相对聚居的地区为突破口,进行颠覆和破坏,是西方敌对势力搞乱、搞垮他们反对和仇视的国家的重要伎俩。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往往以宗教为幌子,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以分裂祖国为目的。我们与这三股势力及其支持他们的国际反华势力的斗争是敌我性质的斗争,要旗帜鲜明,针锋相对,主动治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不断加强基层工作和基础性工作。要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认识到,我们反对宗教极端势力不是反对宗教,而是反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宗教极端势力不仅祸国殃民,而且也是对宗教自身的破坏和损害。在新疆,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从“培养人、讲好经、管好寺”入手,加强宗教界爱国力量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西藏和其他藏区,要继续深入揭批达赖集团在政治上的反动性和在宗教上的虚伪性,深入开展藏传佛教寺庙爱国主义教育,把寺庙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进步的宗教人士手中,促进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十、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26、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重视并善于做宗教工作,是各级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宗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宗教领域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要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衡量宗教工作的标准,主要是看党的宗教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是否走上法制化轨道,与民族、宗教问题相关的矛盾纠纷是否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是否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7、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宗教理论政策研究。要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宗教理论政策纳入教学内容。党政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和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还要较多地掌握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要大力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出版、文艺、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单位及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学习党的宗教政策,掌握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文艺作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出版物,不得违反党的宗教政策,不得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不能人为地炒热宗教问题,更不能利用宗教歪曲历史,损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研究宗教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国际宗教发展的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体系。
  28、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要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继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各级党政领导和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把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对于宗教界代表人士,既要注意培养、安排,也要加强教育、引导。对一些宗教教职人员中出现的错误言论和行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觉悟。
  29、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统战部负责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统战部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的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宗教工作的开展,形成互相配合、团结合作的良好局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和宗教工作任务繁重的县(市、区)政府要设置宗教工作机构,其他县(市、区)与统战部或其他政府部门合署办公的宗教工作机构,应在政府序列中保留名称,同时要有政府领导分管宗教工作。有宗教工作任务的乡(镇)要有人分管宗教工作,任务重的要配备专职干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帮助宗教工作部门和干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要把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的素质,作为提高宗教工作水平、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的基础性工作,下大力气抓好抓实,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注释:
〔1〕放阿訇,指伊斯兰教教门及其支派中,教派教主任免、调遣阿訇的特权。一九五八年在我国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中废除。
〔2〕放口唤,指伊斯兰教教门及其支派中,教派教主口头发布命令和指示、信教群众无条件服从和执行的旧习。一九五八年在我国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中废除。
 

关键词: 中共中央国务院 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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